一、為貫徹政府「酒駕零容忍」之決心、並維護機關聲譽,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於辦公時間或非辦公時間酒後駕車,除參考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予以懲處外,並依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二、同仁若有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本部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