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辦理開立退休(職)人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相關事宜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略以,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本部爰依銓敘部規定開立本部暨所屬機關退休職人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供存入舊制月退撫給與(上開專戶按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撫給與開立,退休人員或遺族不得自行匯入任何款額至退撫給與專戶內,但得自由提領或匯出)。
二、有開立舊制專戶之需求者,請參照「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注意事項」(附件1)之流程辦理,並確實填列「舊制退撫給與改存專戶申請書暨發放機關證明書」(附件2),寄至本部人事處(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農業部人事處 收)申請。另臺端如確實無法親自辦理公(政)務人員舊制退撫給與專戶開戶相關手續,亦請填寫授權書(附件3)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請。
三、若需申請新制退撫給與專戶者,請參照「新制退撫給與專戶設立及撥款流程」(附件4)辦理,並填妥相關表件後,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申請。